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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女子辛苦攒够首付钱,终于买了一套复式楼,但因房屋未按时交付,故

发布日期:2024-09-09 10:38    点击次数:52

安徽,女子辛苦攒够首付钱,终于买了一套复式楼,但因房屋未按时交付,故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合同。万万没想到,合同解除后,银行依旧隔三差五地从女子名下的卡里扣月供。为此,女子多次找到银行要钱,但银行拒不归还,无奈之下,女子又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还钱。

牛丽丽永远也忘不了当时交首付款时激动地心情。

事情回到2015年,新婚夫妇牛丽丽和丈夫经过8年恋爱长跑,终于走进婚姻殿堂。

结婚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买房,于是小两口将所有的钱凑起来,总共有10万块钱。

经过千挑万选,牛丽丽最终决定买一套期房,这套期房是一个复式楼,首付仅需107642元。

为了早日住上梦寐以求的大房子,牛丽丽又跟亲朋好友借了7000块钱,凑足了首付。

交了首付之后,牛丽丽和大多数年轻人一样,背上了沉重的房贷。

但一想到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牛丽丽觉得一点都不辛苦,反而更加精神了。

可惜,事情并没有按照牛丽丽预想的节奏发展。

房子交付后,办理房产证的事一年推一年,直到2021年8月份的时候,牛丽丽终于熬不住了。

于是,牛丽丽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贷款本息,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随后,法院判决解除牛丽丽与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同时判决由房地产向牛丽丽返还首付款107642元,返还分期贷款14万元,返还因解除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31万元。

看到法院的判决,牛丽丽松了一口气,多少年的愤懑终于得到解决了。

本以为此事就此划上一个句号,然而,一个月后,银行依旧雷打不动地从她卡里扣钱。

第一次因她卡里没钱,故扣了0.31元,随后又陆续从她卡里扣了2715.73元、500元、390.93元、0.63元,共扣划3607.6元。

牛丽丽的意思是,她卡里不能有钱,只要有钱就会被银行扣走。

起初,牛丽丽以为银行工作人员失误,还特意去银行解释了一番,不料银行工作人员却称,他们扣钱是经过单位允许的。

这就惹毛了牛丽丽,于是牛丽丽又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返还多扣的3607.6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一、一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因为房地产的原因,导致房屋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牛某某直接起诉要求解除与房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随后,原案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牛丽丽要求解除上述两份合同的诉讼请求。

原案件一审过后,银行虽提出上诉,但在上诉后又选择撤回诉状,应当认为银行同意一审判决。

故银行继续从牛丽丽卡里扣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还给牛丽丽。

二、一审过后,银行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依据一审中提交的两份判决书内容中载明,原案件判决解除借款合同,但并没有明确载明解除的时间。

因此,应当认定为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借款合同解除的时间。

银行作为原案件的被告,原案件一审判决后,银行提起了上诉,因此原案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那么案涉借款合同也就没有解除。

在借款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继续扣款,并不违法违约。

在原案件二审程序中,银行虽撤回上诉,但原案件二审法院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银行在该案中撤回上诉,并载明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即案涉借款合同的解除时间系原案件民事裁定书的送达之日。

根据原案件二审裁定书的落款日期,可以确定案涉借款合同的解除时间应当在2022年8月之后,而银行在2022年8月之后并没有扣款。

所以银行不存在多扣款行为,也不存在不当得利。

三、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中,牛丽丽起诉解除合同的诉状是在2021年8月5日送达至银行的,故原案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应于2021年8月5日解除。

意思就是说,解除合同的日期应该是诉状里面写的日期,与其他日期无关。

最终,银行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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